* 棉被家族屬於終生免費伺服器,若有關收費請無視 *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姓名: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電話: 電子郵件: 居住所: 經營者 名稱:棉被家族(以下簡稱「乙方」) 電子郵件:adj66856@quilt.servegame.com 網址:www.quilt.idv.tw 為保障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楓之谷」(以下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 另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定期查閱! 第一條、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註冊」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契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 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契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受本契約條款內容之拘束。 第二條、契約效力及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之申請 一旦甲方按下「註冊」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同意、瞭解並願意遵守本契約書中的所有條款。 提醒甲方: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甲方對本契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推定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第三條、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本遊戲屬於「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分類標準下之「輔導級」。 一旦甲方按下「註冊」之按鍵,即表示甲方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四條、 為讓甲方體會本遊戲之本質與樂趣,並於瞭解自身消費需求後再為虛擬物件之購買, 甲方同意乙方於其開始遊戲七日內暫不提供任何消費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購買任何虛擬物件、功能性道具或裝飾性道具等。 第五條、契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楓之谷」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六條、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七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四、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本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七、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帳號時。 八、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九、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十、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八條、服務範圍 本契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 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九條、遊戲登入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 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甲方就前項契約之解除,需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第十條、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甲方得選擇以日、以週、以月或以年計費之時段制。以上涵蓋時間包括日常維護,以及登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第十一條、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第十二條、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十三條、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本契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四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 (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 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 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如知悉前項電磁記錄移轉之歷程或持有該電磁紀錄第三人之身分資料,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 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 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持有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二個月,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二個月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八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乙方於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內,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一、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二、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三、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四、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乙方調閱者。 第十九條、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二十條、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條、連線品質 乙方為第二類電信業者,適用電信法之相關規定,有關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乙方將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二十二條、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若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所致者,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另甲方同意乙方得額外擬定合理方案逕行補償;若係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所致者,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甲方同意購買之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道具)可能因系統、程式設定或其他因素而無法依原設定使用,若因此造成使用權益受損,除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所致者外, 甲方同意乙方將無法賠償或補償此部分之損害或損失;倘係因可歸責於乙方所致者,甲方同意依乙方統一之補償或賠償方式處理。 乙方提供之所有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裝備、電磁記錄等,皆屬乙方或相關權利主體所有;甲方瞭解並同意依遊戲使用之設定, 以正常、一般之使用方式使用至該等虛擬裝備自然消滅或遊戲服務終止時。期限屆滿或條件成就時,甲方同意乙方對此等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裝備, 將無法提供任何後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延續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期限、補償、賠償或提供其他類似之產品或服務等。 第二十三條、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甲方同意並保證不得於本服務中公布、散布、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權利、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七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 但乙方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為進一步管理並維護乙方提供之遊戲品質,甲方同意乙方得於甲方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時, 由系統自動將該違反本契約或遊戲管理規則之紀錄留存,前述紀錄包括 CPU 類型、作業系統類型、作業系統版本、電腦名稱、電腦 ID、不當程式存取路徑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 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七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或繼續使用服務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第二十八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倘因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因未更新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